的解散或者注销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自愿的或者非自愿的。公司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解散:
a.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
b.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终止。
c.根据法院命令;
d.因基于商事法院有约束力的命令被撤销的破产声明,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e.由于公司的破产资产已被宣布处于破产和暂停偿债法规定的无力偿债状态;或者
f.由于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有义务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清算。
对上述(a)和(b)点条件的进一步阐述如下:
1、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法》第 144 条规定,根据董事会、监事会或代表至少 1/10(十分之一)的 1(1)名或以上股东的提议,可以召开解散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此外,股东大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经双方一致同意或至少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四分之三)出席或同意方为有效。代表,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更高的法定人数和/或关于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的规定。
2. 根据法院命令解散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基于地方法院命令的解散可以基于以下请求:
法院判决,以公司违反公共利益或公司作出违反规定的行为为由;
相关方,基于成立契据被认定存在缺陷的原因;
股东、董事会或监事会,基于不再可能经营公司的原因。
还应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命令确定公司将解散,法院将任命一名清算人来处理清算程序。
一、公司解散程序及机制
1、股东大会的批准
如上所述,解散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第 79 条第 2 款、第 82 条和第 144 条第 1 款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或公司的 一个或多个股东至少代表 1/10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解散和任命清算人的请求。
股东大会在该议程中,由代表至少 ¾(四分之三)股份并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至少获得股东大会合法投票的总票数的 ¾(四分之三)通过,则该决议为有效通过。 《公司法》第 89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根据《公司法》第 144 条第 3 款的规定,解散程序自股东大会决议所述之日起开始生效,或者该决议未明确规定解散程序日期的,解散程序自股东大会决议日期。
2. 清盘人的委任
解散后应由一名或多名清算人进行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 142 条第 2 款第 (a) 项规定了这一点。股东大会未指定清算人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担任清算人。
三、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人应当在解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
1) 所有债权人通过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报纸和国家公报上宣布解散的方式进行解散;
2) 公司解散给法律和人权部长(“MOLHR”)在公司登记处记录公司正在清算。
上述公告必须至少包含:
1)解散事由和法律依据;
2) 清算人的姓名和地址;
3) 提交索赔的程序;
4) 提交索赔的期限。
4. 债权人债权的提交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法》第 3 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可以在自公告之日起计算的 60(六十)天内提出债权。
5. 理赔和应收账款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清偿公司资产的义务如下:
1) 记录和收取公司的资产和债务;
2) 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报纸和国家公报上关于公司清算资产分配方案的公告;
3) 向所有债权人付款;
4) 将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支付给股东;
5) 清算公司资产所需的其他行为。
《公司法》第 149 条第 1 款对清算程序的期限未作规定。但是,《公司法》第 149 条第 3 款规定,债权人对资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 60日。
六、关于批准清算人职责及公司清算效力的股东大会
上述事项均由清算人办理完毕后,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清算人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大会批准清算人无罪释放,那么根据《公司法》第 152 条,清算人必须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并在至少 30 天的报纸上公布清算程序的最终结果。自股东大会批准清算人职责之日起(三十)日。随后,MOLHR 将在处登记和删除公司名称,并将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上公布。 《公司法》对删除和公告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
B. 解散过程的预计时间范围
基于上述步骤,我们估计解散过程将至少需要12(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这是假设在此期间,公司对第三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索赔和应收账款)均已解决。
供您参考,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公司股东有合理理由解散公司并清算公司。
二、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
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EGM”)以批准清算,该清算必须至少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¾(四分之三)出席并获得所有投票的至少 ¾(四分之三)的批准。
三、通知当局
以下是不迟于通过临时股东大会清算决议后 30天向当局提交的通知:
a. 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两份日报和国家公报上宣布清算;
b. 通知司法部;
c. 在贸易部公司注册处登记清算决议;
d. 要求资本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撤销投资批准;
四、通知债权人
将公司清算通知所有公司债权人(如有)。
五、通知税务局
通知税务局清算并要求撤销公司的税务登记代码(NPWP)。
六、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
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清算人编制的清算报告,从而使清算人完全免除其职责。
七、完成
向贸易部公司登记处、司法部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并在国家公报和二份日报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