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最新规定,公司在通过偿付能力测试的情况下,不经法院程序以减少股本的应具备如下条件:
1、所有董事须签署用以支持减少股本建议的偿付能力陈述书(表格NSC17)(第216条);
2、公司须在作出偿付能力陈述的日期后的15日内通过特别决议(第215至217条),并于15日内向处处长(下称「处长」)交付该特别决议登记;
3、公司须在宪报上刊登公告,述明有关资料。该公司亦须在报章上刊登与宪报公告的内容相同意思的公告或向其债权人发出具有该意思的书面通知,该等公告/通知须于法定期限内刊登或发出。公司须在刊登宪报公告或债权人公告或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当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或之前,将表格NSC17交付处长登记(第218条);
4、任何债权人或不同意特别决议的公司成员可在特别决议通过后的5个星期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项决议(第220至222条);及
5、如无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公司必须在该5个星期后(但不得迟于7个星期)(第224条);或在法院作出确认该项特别决议的命令后的15日内,或有关法律程序在没有法院裁定下结束后的15日内(第225条),向处长交付「股本减少申报表」(表格NSC19)。
表格NSC19一经处长登记,减少股本即告生效(第215条)。
有关藉著通过以偿付能力陈述书作支持的特别决议而令股本减少的详情,请参阅新条例第5部第3分部第2次分部。
备注:
此消减股本法令适合所有类型的公司,不同于旧有法令仅适用于私人公司。